婴儿起名 | 产品取名 诸葛神签 | 公司测名 | 中华风水 百 家 姓 | 网络域名 | 个性网名 | 历史今天
公司起名 | 起英文名 个人测名 | 测英文名 | 测 八 字 阴 阳 历 | 姓名学堂 | 名字趣闻 | 现代命名
藏 头 诗 | 历史今天 查 名 人 | 经 纬 度 | 看 吉 日 粤语发音 | 字典频道 | 词典频道 成人改名
设计图章 | 贴    吧 找 同 名 | 查 生 日 | 公司查询 成语频道 | 诗词频道 | 谜语频道 现代命名
 
 
 综合分类 >>
   位置: 逸名网 >> 逸名资讯 >> 现代命名 >> 网络域名 >> 正文
互联网络信息域名注册实施细则
2006-8-14 17:32:00  来源: 转贴 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,维护域名用户权益,根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,适用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以下简称CNNIC)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,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,维护域名数据库,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,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。

   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),根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》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,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。

    第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 (一)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;

    (二)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;

    (三)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;

    (四)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;

    (五)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;

    (六)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    第六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,应当向CNNIC提交《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》。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:

    (一) 法人资格证明;

    (二) 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;

    (三) 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、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,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、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;

    (四) 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;
    (五) 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,以及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;

    (六) 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,包括软件系统、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;

    (七) 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,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,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、修改和升级;

    (八) 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,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,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;

    (九)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;

    (十) 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(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)。
    第七条 CNNIC自收到《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》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,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。

    第八条 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,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,000元。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。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,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。

    第九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,应当与CNNIC签订《服务认证协议》和《技术许可协议》,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。获得认证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,每年应当向CNNIC缴纳年费人民币20,000元。该年费将用于CNNIC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、会务、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。

    第十条 根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规定,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    (一)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;

    (二) 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;

    (三) 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,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(包括电子形式);

    (四)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:
    (一) 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《服务认证协议》或《技术许可协议》终止;
    (二) 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;

    (三)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CNNIC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系统的发展,以及中国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修改本办法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。


更多>>
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,如果您发现该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,请立即通知逸名网。
联系电话:027-82831088 82822002。
历史 发生的事

 
Copyrights © 2009 uname.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:逸名网 当前版本:V3.2
法律顾问: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王煜 律师  
技术支持:武汉逸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 电话:027-82831088 82822002
ICP备案:鄂ICP备05015700号